指令简称:
个人保护设备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指令名:
统一各成员国有关个人保护设备法律的1989年12月21日理事会指令89/686/EEC
Council Directive 89/686/EEC of 21 December 1989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修改号: 93/68/EEC; 93/95/EEC; 96/58/EEC
新方法指令: y
适用范围: 个人保护设备(PPE) - “个人保护设备”是指:–用作穿在人身上或由人所携带、以防
止一种或多种健康和安全危害的装置或器具;–制造商为防止一种或潜在并存的多种危险、把几种装置
或器具集中组合而成的单元;–为执行特殊活动而与个人非保护设备一起穿在人身上或由人所携带、不
论是否可拆分的组合个人保护装置或器具;–个人保护设备(PPE)实现其功能的基本的可互换部件或
者该设备专用的可互换部件。
不适用范围: –与本指令在有关货物投放市场、自由流通和安全上宗旨相同的另一指令中涉及的个人保护
设备(PPE);–为武装部队使用或用于维护法律和秩序而专门设计制造的个人保护设备(PPE),如
头盔、盾牌等;–自卫用个人保护设备(PPE),如喷雾罐、个人防身武器等;–供个人用而设计制造
的个人保护设备(PPE),用来克服:–恶劣的气候条件(帽类、季节性服装、鞋类、伞类等),–潮
湿和水(洗碗手套等),–热(手套等);–供船舶或飞机上乘员保护或救助用、并非一直穿着的个人
保护设备(PPE)。
基本要求: 个人保护设备(PPE)必须满足89/686/EEC指令附录Ⅱ规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实施日期: 1992-7-1
过渡日期: 1995-6-30
加贴CE标志: 是。
评定标准: 作为CE标记的根据的符合性评定:–对于简单设计(第8.3条)的个人保护设备(PPE),制造
商声明(模式A);–对于其他情况,应涉及公告机构。 |